您好,欢迎来到惠农网
惠农资讯
当前位置:
资讯首页>
三农政策>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11 10:23:36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采编:编辑567    阅读:(768)  评论:0   赞:0
[导读]本文是《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原文,来源于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属于公共服务类资讯。原始文档及附表可点击文末的链接查看或下载。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我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农业农村第8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对《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距离确认评估办法》(黑农厅规〔2020〕1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地址变更后场所的选址审核、评估。

第三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审核、评估。

第四条 坚持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病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审查场所建设前选址审核、评估。

符合本办法选址距离规定的,无需组织选址评估。动物饲养场不符合选址距离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应对申请场所实施选址距离确认评估。评估内容分为必要条件和一般条件,必要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的,不予评估。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严格按照选址距离规定进行审核,不进行选址评估。其中,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要符合全省行业发展规划,方可进行防疫条件审查;开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要符合全省建设规划,方可进行防疫条件审查。

第五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的选址评估工作,仅限于评估与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的距离。对于有两项不符合选址距离规定或一项低于规定距离60%的,不予评估。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集贸市场之间距离,严格按照选址距离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评估重点内容:

(一)在畜禽禁养区或限养区之外;

(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当地政府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三)周边具有树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诺建设院墙、密闭挡板等人工屏障,并能够与其他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等实现有效的物理隔离;

(四)承诺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

(五)开办场所周边3公里范围内动物分布密度。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在选址时,涉及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的,应当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3名以上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相关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实施选址评估,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邀请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管理等方面专家。

第九条 专家组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表》,采取实地评估、场所负责人承诺、量化打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选址评估工作。

第十条 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选址评估表,专家组综合选址评估分值在 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同意设立”。综合选址评估分值达不到 80 分的,视为评估不合格,评估结论为“不同意设立”。

第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负责人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前,应确保所承诺事项符合要求并如期完成。否则,不予承认该选址评估打分表的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经组织评估的部门审核,得出“审查合格”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意见,并作为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据之一。有关场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防护、制度建立等其他具体要求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农业农村第8号部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距离确认评估办法》(黑农厅规〔2020〕13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表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420/202306/c00_31638245.shtml

文章分类: 政策动态

版权申明:“惠农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全部或部分使用、转载、摘编、传播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惠农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惠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