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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

甘肃省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29 18:25:40   来源: 用户投稿  采编:    阅读:(124)  评论:0   赞:0
[导读]产地准出实施范围重点是全省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

产地准出实施范围重点是全省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实施产地准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生猪、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当批次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并在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分割、包装的畜产品还应加盖检疫标志。

实施市场准入范围重点是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为严把准出准入关,农牧、食药监等部门将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行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设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测,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关;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购销台账、产品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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