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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野生树木挤塌邻居院墙,咋办?

院内野生树木挤塌邻居院墙,咋办?

发布时间:2016-11-22 17:35:56   来源: 用户投稿  采编:    阅读:(446)  评论:0   赞:0
[导读]【案情】袁某飞与袁某翔是毗邻而居的同胞兄弟,兄弟二人因父亲死后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袁某飞遂在二人宅基地界限上砌起院墙。去年8月份,隔开二人院落的院墙突然坍塌,系生长于袁某翔院内的一棵桐树生长挤压所致…

  【案情】

  袁某飞与袁某翔是毗邻而居的同胞兄弟,兄弟二人因父亲死后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袁某飞遂在二人宅基地界限上砌起院墙。去年8月份,隔开二人院落的院墙突然坍塌,系生长于袁某翔院内的一棵桐树生长挤压所致。袁某飞当即要求袁某翔排除妨碍,赔偿其重新砌墙的损失。袁某翔认为该树木是野生的,并非其栽种,院墙倒塌与其没有任何关系,拒绝袁某飞的要求。袁某飞遂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经现场勘验发现,该树近4米高,夹生于墙根,并被墙体半包围,可以确定是野生树木。

  经审理,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袁某翔对生长在其宅基地范围内的野生树木有控制和管理的条件,其负有保证生长在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树木不对邻居构成妨碍的义务,判决被告袁某翔在5日内铲除上述构成妨碍的树木,同时考虑到该树木并非袁某翔种植,对重新砌墙的费用由双方各半分担。

  【说法】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袁某飞能否要求邻居袁某翔将自然生长在院内的树木清除,排除妨碍。我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规定既是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所要适用的原则,同时也是相邻关系各方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邻各方来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法律规定,使相邻各方负有对自己行使权利需进行合理克制和对他人行使权利进行合理忍让的义务;“团结互助”的法律规定,又使相邻人负有保持和睦关系和互相帮助的义务。由此可见,相邻关系的健康运行和维护是建立在相邻各方为防免对方权利受损而须积极作为和合理注意的基础上的。

  本案构成妨碍的野生树木,处于袁某翔居住的宅院内,袁某翔具有控制和随时处置的条件,尽管它不是袁某翔所栽种,但作为袁某飞的相邻人,其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而负有维护相邻关系健康运行的积极作为和注意义务,其应当及时提醒袁某飞进行处理或帮助其防患于未然。但袁某翔未尽到上述义务,听任该树木的生长,以致该树木长粗后挤压墙体,造成院墙坍塌。袁某翔多年消极放任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各方应防止对方权利受损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对袁某飞的权利受到妨碍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尽管该树木不是袁某翔所种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排除妨碍的责任。

  同时,构成妨碍的树木毕竟不是袁某翔种植,最终造成墙体坍塌的后果,既有袁某翔违反相邻义务不作为的因素,也有自然因素,如果判决完全由袁某翔承担重新砌墙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判决在袁某翔排除妨碍的基础上对重新砌墙的费用双方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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