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委考核合格,批准龚金龙等25名同志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颁发《种子检验员证》;批准胡艳同志增加种子检验员类别,变更其《种子检验员证》中有关类别的内容。
特此公告。
附件: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批准的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名单(第十批)
内容附件: /upload/2015-09-22/98c1fa6bad66751a9b61817d3c58d5a2.docx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委考核合格,批准龚金龙等25名同志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颁发《种子检验员证》;批准胡艳同志增加种子检验员类别,变更其《种子检验员证》中有关类别的内容。
特此公告。
附件: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批准的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名单(第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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