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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成功化解杂交水稻种植群体性矛盾

新邵:成功化解杂交水稻种植群体性矛盾

发布时间:2016-11-18 11:29:00   来源: 用户投稿  采编:    阅读:(196)  评论:0   赞:0
[导读]近日,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通过大量细致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杂交水稻种植不合格而引发的群体性矛盾激化案件,11名农户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另5名农户也服从法院的判决。2014年3月1日,被告某种业公司与…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通过大量细致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杂交水稻种植不合格而引发的群体性矛盾激化案件,11名农户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另5名农户也服从法院的判决。

  2014年3月1日,被告某种业公司与被告唐某签订了《杂交水稻委托制种合同书》,由某种业公司提供合格亲本种子,由唐某负责生产,但种业公司对唐某生产的种子要进行检验,质量达标方可结帐。后被告唐某与被告李某合作,由李某到新邵县陈家坊镇栗山村联系包括16名原告在内的38户农户,该38户农户负责生产杂交水稻种子。2014年11月4日,唐某、李某收购了38户农户的种子,但经某种业有限公司检测有22户种子发芽率不合格。后16户制种农户与唐某、李某因种子发芽率不合格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成,16户农户起诉至新邵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罗法官于6月16日召集双方到庭就种子款等事宜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当日调解无果。7月16日,罗法官再次通知双方进行调解。16户农户认为种子不合格是因为种子成熟收割时,正值持续较长时间的雨水天气,对杂交稻种子发芽率影响较大,不是因为农户人为造成种子发芽率低,要求被告唐某、李某按每公斤6.6元支付种子款。被告唐某、李某则认为自己只承担生产技术服务的责任,且该16户农户没有依据技术指导及时收割、翻晒种子,所以应由原告承担种子发芽率不合格的后果。被告某种业公司则认为自己与唐某签订了一份《杂交水稻委托制种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种子不合格的损失由唐某承担,且与16户农户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发生任何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不愿意承担责任。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16名农户情绪激动,场面非常混乱复杂。

  承办法官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了情况,分组对原、被告双方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一方面积极做好原告思想工作,告知原告法院一定会公正处理;另一方面告诫被告不要采取傲慢的态度,引发矛盾进一步恶化,要配合法院工作,将双方矛盾缓和。经过4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疏导,双方都愿意冷静下来处理矛盾。承办法官抓住双方能平和坐回桌前的契机,向被告唐某、李某释明法律。最终经过多次调解,唐某、李某与11户农户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这11户补偿款,该11户均撤回起诉,另5户农户也在法院判决后均未上诉,该起矛盾激烈案件在法院努力工作下终于得到妥善处置。(来源: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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