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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9 11:19:56   来源: 用户投稿  采编:    阅读:(138)  评论:0   赞:0
[导读]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扩大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各有关省(区、市)按照我部要求,积极开展水产健康养…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扩大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各有关省(区、市)按照我部要求,积极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择优推荐创建单位1400余家,并指导其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加强培训和指导,增强辐射带动作用,水产健康养殖全面推进。为进一步做好示范场创建活动,我部拟组织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八批)创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范围

  2013年经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以下简称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择优推荐的示范场创建单位。

  二、考核验收组织形式和程序

  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考核验收工作。应成立由3名以上(含3名)的渔业行政、推广和科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验收工作组。各工作组必须赴创建单位实地认真考核验收,保证工作质量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考核验收结果进行审核。我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各地的考核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三、考核验收标准

  示范场考核验收采取一票否决和计分相结合的方法,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验收表》)逐项进行考核。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创建单位如有一票否决项情况,则不再安排现场考核。《验收表》未加盖被验收单位公章视为无效。我部对考核验收“合格”的申报单位授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

  四、有关要求

  示范场考核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请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将《验收表》汇总,并再次认真核实单位名称,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均加盖公章,于11月29日前将《验收表》和《汇总表》各一份报我部渔业局养殖处。同时将《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aqucfish@163.com。

  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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