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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设施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办法

北京市设施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06 10:07:43   来源: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采编:编辑小兔    阅读:(957)  评论:0   赞:0
[导读]本文是《北京市设施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办法》原文,来源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属于公共服务类资讯。原始文档及附表可点击文末的链接查看或下载。

北京市设施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设施农业生产提档升级和全产业链发展,依据《关于促进设施农业绿色高效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农发〔2020〕157号),设立设施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为指导各区规范实施奖补项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紧扣首都功能定位,促进设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奖补项目向产业布局集中、发展蔬菜产业意愿较强的地区倾斜。各区人民政府是奖补项目审核和建设监管主体,也是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主体。各区应优化本区设施农业发展布局,明确产业总体发展思路、重点业态、发展路径。加强设施农业政策宣传,公开公平公正遴选项目,加强项目储备,统筹推进设施农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围绕绿色安全高效生产,推动产业集群成链,创新发展模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稳定农民就业和增收,优先盘活利用闲置设施,重点改造提升老旧设施,支持新建标准化、宜机化、智能化设施,打造一批规模化、现代化设施农业基地,稳步推进全市设施蔬菜(含草莓、西甜瓜)产能提升、产品安全、产业升级。到“十四五”时期末,实现全市蔬菜自给率提升至20%以上,总产量不低于220万吨。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四条 围绕提升存量设施农业生产性能,支持设施主体结构加固修缮、设施宜机化改造、机械化和智能化设备配套,以及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电气暖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等,推进闲置设施盘活利用和老旧设施性能恢复。

第五条 围绕提升设施农业高效生产能力,支持蔬菜(含草莓、西甜瓜)生产发展意愿强烈、建设条件成熟的经营主体,新建一批标准化、宜机化、智能化农业设施,鼓励发展植物工厂、工厂化芽苗菜等现代化生产方式。

第六条 围绕补齐设施农业产业短板,支持集约化育苗场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设施配套、产后初加工、包装和仓储保鲜能力提升、产品自检能力建设、蔬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园区提升、产销渠道对接、品牌建设等,集中打造一批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基地。

第七条 围绕提高设施农业综合生产水平,突出区域生产特色,支持设施品种结构优化、生产技术改进、高效种植模式推广、农机农艺集成配套、新型装备材料引进等,促进设施农业生产物化技术区域推广和产业集中区域生产水平提升。

第四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八条 市级依据当年全市蔬菜产量目标任务,按照补贴标准(常季蔬菜500元/吨、冬淡季蔬菜600元/吨)确定全市奖补资金总规模上限。各区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突破标准上限,以“项目制”方式扶持。其中,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产业融合程度高、引领带动作用强、建设投产迅速的项目可为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第九条 对于建设内容仅为生产相关设施建设的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市级奖补资金补助比例分别不超过60%和50%;对于建设内容包含园区基础设施和环境提升的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市级奖补资金补助比例均不超过30%。市级奖补资金优先扶持重点项目,鼓励区级财政配套扶持。各区奖补项目管理的相关经费,由区级财政安排保障。

第十条 奖补项目建设内容中已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补助。高效设施农业(指智能连栋温室)建设补助按照《北京市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政农函〔2022〕39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各区应研究明确本区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根据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公开组织列入全市农业生产主体信息库且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项目,提交申报和证明材料,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等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各区项目储备库,按轻重缓急和成熟程度排序,建立项目滚动接续的长效机制。

项目申报和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用地条件、资金需求、进度计划、完工时间、预期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区应结合市级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提前编制下一年度全区奖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本区设施农业发展情况、年度目标、产业布局、建设内容、预期效益、创新机制、项目监管、资金管理、拟推荐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清单及资金需求等内容。各区实施方案应于每年8月底前,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名义联合向市级报备。纳入区级实施方案的项目,须已录入市级项目库并具备启动实施的必要条件,且自市级下达备案意见之日起一年内完工投产。每年3月和6月各区可追加申请两批当年能实施完成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依据各区报备的实施方案,联合下达备案意见,安排资金对项目给予补助。市级财政分三批向通过备案的区拨付奖补资金:项目通过市级备案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70%;项目建设完工且区级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20%;项目按要求投入生产一年,拨付剩余10%资金。

第十四条 各区依据市级下达的备案意见,及时启动项目建设,建立项目清单和进度台账,严把项目质量,加强过程监管,按照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内容等发生微调的,由区级审定批准。项目无法实施需整体变更的,各区应第一时间报告市级部门,由市级财政调整或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各区应及时组织验收,做好绩效跟踪自评,整理归档项目相关资料,并加强项目投产后的监管。市级将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和综合评价。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2021〕2709号)规定进行监管,加强调度督导,对各区管理措施不力、项目进度缓慢、资金支出滞后、产能达不到目标、效能作用不明显、相关情况报送不及时和不真实等问题,视情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各区农业农村局要牵头制定区级实施方案,加强奖补项目的审核和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期完成建设;根据市级要求报送相关情况,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级报告。区财政局要规范奖补资金使用,严格资金管理并及时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区级财政配套。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承诺,如实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谎报;要保障项目按标准如期建设完成,安全运行投产;接受相关部门的督导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材料,保证各项手续齐全有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不从事蔬菜(含草莓、西甜瓜)生产,出现设施闲置、非农利用、违法建设,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区应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自筹资金不落实,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主体,五年内取消奖补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新建设施和老旧设施改造的建设指导标准、项目类型标准等将配套出台。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设施农业发展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农函〔2021〕4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j.beijing.gov.cn/nyj/zwgk/zcwj/325995903/index.html

文章分类: 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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