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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08 16:23:17   来源: 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采编:编辑567    阅读:(761)  评论:0   赞:0
[导读]本文是《云浮市云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原文,来源于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官网,属于公共服务类资讯。原始文档及附表可点击文末的链接查看或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区农村村民基本居住需求,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应当遵循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一户一宅、集约节约用地、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具体户的人口数、年龄、婚姻状况等依据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为准。在审核农村村民申请资格时,不强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村民建房的分户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建房的类型包括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均需启动宅基地审批程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按照“建立部省指导、市区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组织协调区直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等开展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查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指导各镇(街)开展镇(街)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和规划许可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

第七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农房建设指导与协调;负责指导农房建设的乡村风貌提升工作;通过抓好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建房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户予以劝导或制止;指导农户建房竣工验收。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建立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制度,依托基层大服务模块建立宅基地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宅基地、农房建设的审批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查有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社、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交通、文化旅游、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实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中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能,理顺行业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配合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管辖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的管理工作,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镇(街)国土空间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和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第十三条 新批准宅基地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含一百五十平方米)。每户宅基地面积和住宅建设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每处宅基地面积建设标准为150平方米以下;

(2)建筑层数5层以下;

(3)建筑高度18米以下;

(4)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农房建筑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建房许可。

本条上述“以下”含本数。建筑面积、高度、场地设计(含建筑基地、突出物)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执行。如有新的规范文件,则按新规范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二层及以上住宅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农房设计方案(具体设计方案可自行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阅)。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认定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时,不得以公安户籍登记作为判断“户”的前置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只有一个子女的应与父母为一户。同户居住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为一户;

3.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单独立户的情形。

 第十六条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户”的标准,符合分户条件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宅基地的,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政策性移民实施村庄规划、旧村改造,需要搬迁安置的;

(四)因改善住房条件、改造危旧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改建、扩建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行拆除旧宅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后异址新建的;

(五)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被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的;

(二)不符合镇(街)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三)将原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四)因征地拆迁已享受住房安置的;

(五)拟申请使用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拟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

(七)申请异址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八)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九)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被认定为“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

(十)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农户申请宅基地,按照“个人申请、村级审核、镇(街)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的书面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的书面意见(《农村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房屋四邻协议》);

(五)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若有原宅基地使用证的,应当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明;

(六)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为减少递交给镇(街)农村宅基地建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在村民提交申请材料至组级经济组织,组级经济组织先将材料报至镇(街)规划建设办(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预审其申请的宅基地的相关信息。如镇(街)规划建设办(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发现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由组级经济组织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农户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将农户的申请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就申请人的建房申请主体资格和条件、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住宅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讨论,有条件的还应当现场再次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并将以上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的申请材料,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拟建住房外观风貌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通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签署意见,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更正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镇(街)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对外受理窗口,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批。

(一)镇(街)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办公室)应当集中受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资料,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进行审查。

(二)镇(街)规划建设办(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应当对用地建房是否符合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且拟用地纳入村庄规划范围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纳入城镇规划范围的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按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规定: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可以不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镇(街)规划建设办(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云浮市云城区农房施工意见》。

(三)对涉及林业、电力、生态环境等部门的 要及时征求意见,镇(街)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办公室)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云浮市云城区农房施工意见》(或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审批资料应当由镇(街)档案部门永久归档留存。

审批情况应当于每月三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第六章 建设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办公室)、规划建设办(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实地核查,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一)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办公室)、规划建设办(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实地审查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二)建房验线。 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建房验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农户应当按照建房规划许可、宅基地批准文件、施工图纸等要求施工。

(三)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验收审核通过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并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办理流程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颁证。

第二十八条 农户应当在建房规划许可和宅基地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房规划许可和宅基地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但不影响农户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异址新建房的,应当在新房通过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房子并将原宅基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延长的,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查处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异址新建房,未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原宅基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退还原宅基地,如需恢复原状的,由该农村村民承担费用。

第三十三条 从事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云城区自然资源局、云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施行,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与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以上级政策法规为准。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云浮市云城区农房施工意见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8.云城区农村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房屋四邻协议  

原文链接:http://www.yfyunchengqu.gov.cn/yfycnync/gkmlpt/content/1/1532/post_1532562.html#2035

文章分类: 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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