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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

青海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

发布时间:2022-12-16 14:28:14   来源: 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  采编:编辑567    阅读:(1052)  评论:0   赞:0
[导读]本文是《青海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原文,来源于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官网,属于公共服务类资讯。原始文档及附表可点击文末的链接查看或下载。

青海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和重大要求,根据《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7号)和《国家乡村振兴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发〔202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在中央设立的5年过渡期内,保持支持、激励、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推动社会组织工作重心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逐步向助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转变,接续引导社会组织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主要目标。精准对接我省脱贫地区,特别是25个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下简称“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群众帮扶需求,引导社会组织在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发展壮大脱贫产业,关爱特殊群体,促进乡村治理,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努力增强脱贫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助力乡村振兴工作。

二、任务举措

(一)搭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对接平台。省乡村振兴局、省民政厅要加强乡村振兴需求和供给信息收集,利用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官网和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等平台,定期发布我省乡村振兴规划、方案、政策、需求项目和供给项目等信息,推动资源、项目、人才向基层倾斜、农牧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提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供需对接成功率。各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通过定期组织项目对接会、公益博览会、现场考察调研、慈善展览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促进社会组织资源供给与帮扶地区需求精准、有效对接。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区块链技术与精准帮扶数据相结合,通过“区块链+帮扶”方式助推精准帮扶优化升级。

(二)做好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乡村振兴资金统筹分配,安排适当的帮扶资金或对口援助资金用于购买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服务。要坚持需求导向,组织本地社会组织重点面向现行政策保障不到位的困难群众和地区,加强摸底、走访、调研、筛选,建成便于社会组织参与、聚焦困难群众关切、“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需求项目库。民政部门要结合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救助等现有服务项目,组织社会组织提出项目方案,建立易于困难群众“点单”、便于本地社会组织“接单”,多层次、多领域、有重点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供给项目库。

(三)持续优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推动“五社联动”,创新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鼓励枢纽型社会组织为帮扶地社会组织提供资金资源、对接平台、人才培训等支持,着力培养一批项目意识高、专业水平高、热心乡村振兴事业的基层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坚持系统谋划,推动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社会组织精准发力、协调配合,在帮扶行动中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动、功能互补。

(四)大力培育发展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支持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依托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街道(乡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会工作服务站点,重点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落实《青海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方案(2021-2023年)》,推动有关部门将政策、资金、人才等资源用于农牧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依法领办创办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村容村貌改善、乡村环境治理、乡村文化保护等。

(五)着力完善社会组织帮扶合作机制。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逐步完善帮扶合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单位、对口援青省市和相关领域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定点帮扶、援藏帮扶和对口支援。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发展,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组织中设立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能力和特长,制定公益领域帮扶项目,积极争取省内外公益资源推动实施。

(六)动员社会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筛选一批社会组织,通过“产业带动型、专业人才服务型、关爱特殊群体型、电商平台消费型”等模式,结对帮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探索社会组织参与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路子”。引导基金会、慈善组织、4A级以上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省级社会组织主动到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结对帮扶工作,结对帮扶对象不限于县级,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对帮扶某个乡镇或行政村。鼓励、支持社会组织重点参与所在地的乡村振兴。

(七)引导社会组织开展产业帮扶。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着力引导慈善力量通过捐款捐物、开展培训、实施项目等方式,挖掘本地特色产业,支持帮扶地区改善生产条件,加强现代化特色农牧业发展。支持学术类、专业性、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组织提供农业专业技术指导,促进当地群众增效增收。

(八)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就业帮扶。各级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要引导业务范围中含技能培训、职业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内容的培训类社会组织,为农牧民开展种植、养殖、餐饮、建筑、乡村手工业、特色加工等方面技能培训。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发动会员开展定向定岗培训,吸纳帮扶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帮助具备创业能力和有意愿的群众自主创业。

(九)支持引入社会组织参与返贫监测。各级民政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协助村“两委”深入了解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为返贫致贫人口落实好救助保障政策提供便捷服务。

(十)动员社会组织开展消费帮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及其会员积极参与消费帮扶,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对口帮扶地区的农产品,为农村电商经营提供各种专业服务,组织对口帮扶地区参加农博会、农贸会、展销会等活动,促进农牧产品销售,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

(十一)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带动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开展社区融入、特殊人群关爱、创业就业帮扶、社区人才培育、资源链接等服务,助力基层社会治理。鼓励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运营,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基层党建、社区治理和乡村文化服务,提升服务设施利用率,丰富社区群众文化生活。

(十二)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遴选15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省外5家、省内10家),一对一牵手帮扶1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帮扶期间至少为每个受援地区培育一家政治可靠、成效突出、管理规范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一批扎根乡村、能力突出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搭建社会工作服务对口援青、城乡融合平台,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建引领,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提供支持、创造条件,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资源互动,强化沟通协作、部门合作,共同研究探索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方法途径,共同解决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遇到的困难问题。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每年要选树一批典型案例,通过表扬通报、典型选树、案例宣传等形式将好做法好经验向全省推广,供其他社会组织学习借鉴。要大力表彰在乡村振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成就感、荣誉感和获得感。

(四)强化结果应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先评优、培育品牌社会组织等工作中增设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指标,加大有关分值比重,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激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活力。

(五)定期报送情况。各市(州)民政局、乡村振兴局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报送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问题、好的经验做法和1-3个典型案例,也可随时报送其他相关情况。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将全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相关情况汇总后,报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  

原文链接:https://mzt.qinghai.gov.cn/qhsgj/webinfo/news/f/2022-09-09/2922.html

文章分类: 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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