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的部署要求,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等要求,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质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管理民主、财务规范、生产有序、服务有效、档案完整、效应明显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评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逐级推荐、择优评定、发文认定、年度监测、动态管理的方式。每年从县级推荐的具备相关条件的合作社中,择优评定一批市级示范社。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运行规范
1、组织运转正常。依法设立登记运行1年以上,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2、管理规范有效。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规范运行,制定章程和成员管理、社务公开、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盈余分配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生产经营良好
3、守法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恪守信誉。没有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规模实力较强。原则上入社成员5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达到规模实力四项指标中两项指标即可申报)。
5、推行标准生产。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常态化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6、品质优销售稳。产业特色明显,产品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产品销售稳定,拓宽网销渠道,有一定品牌知名度。
(三)服务成效明显
7、坚持服务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
8、带动效果较好。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采取综合评定办法,为鼓励创新带动引领,对于带动小农户、贫困户增收作用明显的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合作社,各类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合作社,在符合其它标准前提下,不受示范社、入社成员、成员出资、固定资产、经营收入数额标准限制,均可申报推荐。在同等条件标准下,粮食类等承担稳产保供任务及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优先获得推荐权。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扬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表1),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均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等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推荐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林业、供销社等单位,对乡镇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复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农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复审的农民合作社名单及相关材料行文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综合评审后,通过市局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局将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名单以正式文件发布,认定为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第四章 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一)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市级示范社填报《扬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表2),并对填报情况进行核查,于监测当年6月底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监测结果进行审查,对市级示范社运行状况进行分析,于监测当年12月底前形成监测报告。
第十三条 对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称号。
(一)申报市级示范社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拒绝监督检查和例行抽检,检出禁用农(兽)药的;对上年度以来出现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执行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示范监测评价,或者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七)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市级示范社条件的。
被取消市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示范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每年组织本级示范社评定,持续增加示范社数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7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yangzhou.gov.cn/yzszxxgk/nyncj/202110/91148658841b419c9dca9472e63f863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