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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土地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乡镇企业土地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发布时间:2014-01-11 09:38:26   来源: 用户投稿  采编:编辑    阅读:(444)  评论:0   赞:0
[导读]【乡镇企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方式向从事非农业经营性活动的乡镇企业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享有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

 

 

  【乡镇企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方式向从事非农业经营性活动的乡镇企业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可依法享有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以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企业。

  申请取得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企业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农民集体使用土地兴办企业的,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联营形式入股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村农民集体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使用本村民组的土地,或村内联户或农户使用本村(或村民组)的土地,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即只能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时,应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申请取得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具体权限为,所申请的用地项目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此范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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