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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可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农村集体土地可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发布时间:2014-04-25 09:42:11   来源: 用户投稿  采编:编辑    阅读:(409)  评论:0   赞:0
[导读]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依法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意见》明确: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依法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意见》明确: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对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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