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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下放“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

农业部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下放“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25 09:16:29   来源: 用户投稿  采编:    阅读:(121)  评论:0   赞:0
[导读]为促进兽药行业更好更快发展,改革兽药生产企业准入审批制度,农业部下放了“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日前,农业部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

  为促进兽药行业更好更快发展,改革兽药生产企业准入审批制度,农业部下放了“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日前,农业部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下放承接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通知明确,自2015年2月24日起,农业部停止受理“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申请,由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承接。2015年2月24日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农业部将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办理进展情况及有关文件资料转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完成审批工作,确保不出现断档现象。农业部要求,审批标准保持“三统一”,即全国统一的兽药GMP检验验收标准、统一的尺度把握标准、统一的兽药GMP检查员遴选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及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家从事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把好准入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依法开展审批工作,严格执行兽药行政审批规章制度和程序,发布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及工作规范,优化工作机制,确保审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据了解,农业部将继续加强兽药行政许可下放承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地方切实做好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涉及地方保护、不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责任。经向有关企业了解,这种制度安排既让企业节约了办事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又强化了地方兽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有利于形成更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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