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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6-07-20 14:02:03   来源: 用户投稿  采编:    阅读:(215)  评论:0   赞: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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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 span="">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渝农文[2012]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生产所在地”是指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具体生产地点。

二、对已取得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其持有的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免于提交《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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