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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8日,被申请人某盐务局以申请人某饲料有限公司违反《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擅自购买盐产品为由,依法对申请人作出没收畜牧用盐7.5吨,罚款19584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存在购买涉案物品的行为及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单价和总货款没有异议,但认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不适用《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盐业管理法律法规,应适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i7v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本案焦点在于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否属于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权范围。i7v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虽然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氯化钠属于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是对饲料生产过程中添加原料的品种、剂量、时间、顺序等的监管,并不是对原料本身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对原料的监管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监管部门负责。本案中,申请人在饲料生产过程中,添加什么添加剂、添加多少、添加的先后顺序等,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但是,农业行政主管不会也没有职权对作为原料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进行监督管理。据此,申请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认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不能成立。i7v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