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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鼓励农民退宅进城购房定居办法民意征集

邓州市鼓励农民退宅进城购房定居办法民意征集

发布时间:2016-05-18 00:00:00   来源: 用户投稿  采编:    阅读:(199)  评论:0   赞:0
[导读]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鼓励引导退宅进城购房定居,本着“试点先行,群众自愿、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草拟了《邓州市鼓励退宅进城购房定居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

  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征集截止日期:2015年10月19日;

  征集地址:新华中路100号市政府办公室;

  电子邮箱:dzzfbcjk@163.com;

  联 系 人:薛贤

  联系电话:62287330

  附件:邓州市鼓励退宅进城购房定居办法(征求意见稿)

  邓州市鼓励退宅进城购房定居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鼓励引导退宅进城购房定居,本着“试点先行,群众自愿、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是指具有我市户口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退宅”是指进城购房户把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合法,自行拆除房屋后,把使用权交村集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优惠

  第四条 凡自愿退出本户现有并在市城区购房的农户,办理城镇户口后,可以享受市财政给予新购房屋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每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并给予3000元的安家补贴。

  第五条 对退宅进城首次购房的农户给予一次性契税等额补助。

  第六条 退宅进城购房的农户,遵循原有经营权按现行保持不变原则,同时,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就业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

  第七条 上的房屋如具有保留价值,可按自愿、平等原则,允许其以流转的方式,与其他农户进行置换或房屋。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享受本优惠。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享受本优惠:

  1、原分配到而未,自愿放弃,不再的。

  2、达到分户年龄自愿放弃享有分配的权利,并保证今后不再在建设房屋的。

  3、夫妻一方为户口、且自愿办理农转非户口并退宅进城的。

  第九条 进城所购的房屋,必须是邓州市市区规划区内依法建设的房屋。

  乡镇、村要加大退宅进城的宣传发动力度,广泛宣传退宅进城定居对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加快新建设的意义和退宅进城的优惠。本办法生效之日起1年内,对达到150户及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乡镇受理初审。各乡镇村镇中心设立退宅进城购房服务窗口,并实行全程代理服务。申请人申请办理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

  3、申请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申请人退宅承诺书;

  5、在邓州市城区购房的合同、发票等。

  初审的程序:

  1、农户申请填制审批表;

  2、村委会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3、乡镇政府审查盖章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市联审批准。市政府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进城购房“一站式”服务窗口,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财政等部门抽调专人办公。

  窗口受理:乡镇将申报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由专设窗口受理。

  联审批准:根据受理材料,市国土部门组织人员深入实地现场勘察,确认退宅后,填写退宅验收勘察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财政等部门集中联审批准。

  第十二条 计算补贴。市财政部门依据实地勘察证明、退宅购房补贴审批表,计算补贴金额,填写退宅进城购房农户补贴资金呈批表,并将农户补贴相关信息在媒体和农户所在村公示7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第十三条 发放补贴。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将核定的各类补贴金额打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契税补贴由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及发票按现行税额标准全额纳税后,市财政予以等额补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严肃查处以下套取、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1、对已享受退宅进城购房财政补贴而又擅自在建设住房的,将依法追回其购房财政补贴,加收银行同期利息,并依法拆除所屋。

  2、凡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补贴的,坚决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通报全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具体办理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财政资金被虚报冒领的,严肃追究责任;参与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在市城区购房的农户、自愿退出的,按办理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在市城区其他地域(非规划区)购房(城区除外)的农户,自愿退出的,除以上规定的有关要求外,同时还应出具:房产证明、证明、购房合同和卖房者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由乡镇初审、市联审批准后,每户可享受补贴资金10000元。

  第十八条 对于腾出的,城乡建设增减挂钩用地和退宅进城购房定居只享受二者之一,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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