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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特殊情况的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发布时间:2016-05-18 00:00:00   来源: 用户投稿  采编:    阅读:(160)  评论:0   赞:0
[导读]以下特殊情况的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一)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且违法超占不足一间(46平方米)的房屋,确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在登记簿、权利证书…

  (一)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且违法超占不足一间(46平方米)的房屋,确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在登记簿、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可以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在宗地图上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使用权。

  (二)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建设、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的,在落实原处置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登记簿、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城镇居民,经依法继承等方式合法取得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登记簿、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非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合法取得的房屋,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使用权,可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五)对拆旧建新的,审批新建时,应当同时办理原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注销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注销登记的,国土部门应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的,国土部门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六)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七)子女分家析产涉及有非农户口的,其使用权面积可按平均面积计算(包括留给长辈居住的面积),如按自然间分,使用权面积非农户口不得多于户口的面积。

  (八)下列情形的不予确权登记:

  1.权属有争议的;

  2.城镇居民在非法购买的;

  3.跨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

  4.因依法查封等原因限制权利的;

  5.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应拆旧房至今没有拆除的;

  6.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未经处罚、补办审批手续的;

  7.在审批中隐瞒的旧;

  8.自行灭失未恢复使用的;

  9.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10.其他依法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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