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改革”的若干意见
意图明确、精准定位,2015年对于有效推进改革,“一号文件”给出了更加清晰的图线图。
改革目标清晰可见: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能降低。一号文件中有关深化改革的多处亮点,使这一改革目标具备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亮点一: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提供更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
【进展】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目前央行提供的再贷款基本上为信用贷款,即没有抵押物和质押物。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或将首次引入质押物。
【解读】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一方面可适当地扩大银行的信贷规模,增加货币总量;另一方面,可定向增加商业银行支持“三农”的资金来源。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表示:“因为引入了质押物和抵押物,再贷款风险降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成本降低,支农负债成本也将降低,将更有动力向地区和农户发放利率更为优惠的贷款。”
亮点二:提高信用社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
【对比】2014“一号文件”的表述为“增强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保持县域法人地位长期稳定。”2015“一号文件”中继续强调“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同时提出要“提高信用社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
【进展】2014年12月1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调整放宽了民间资本参与信用社产权改革的要求,更加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服务领域,从而有效增强信用社的资本实力、经营活力和竞争能力。
【解读】与改制前原信用社相比,农商行股东个数已经有了大幅度减少,但股东数仍然显得过多,尤其是自然人股东过多,股权过于分散。股份制机制构造上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残缺不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依然流于形式,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没有形成,仍沿袭信用社管理模式,“换汤不换药”,难以充分展现股份制的优势和生命力。
亮点三:积极探索新型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对比】2014“一号文件”的表述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地区金融机构类型。”2015“一号文件”表述为“积极探索新型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进展】2014年4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完善地方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解读】业内专家表示,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要求政府通过法律建立相应的制度,约束互助社管理者和社员的道德风险。如果没有健全的制度设计,清晰的监管责任划分,将会产生逆向激励,使整个资金循环过程陷入无序的状态。
亮点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
【进展】:为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三农”,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出将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同年9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商业银行在计算存贷比时将以“三农”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从分子项中扣除。
2014年9月底,苏州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发行20亿规模的“三农”专项金融债,成为今年全国首家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
【解读】:专业化经营有助于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由于我国不同地区“三农”情况差异较大,因此充分依靠熟悉当地情况的金融机构拓展本地“三农”金融业务,通过专业化经营降低信息不对称等业务风险,是解决“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