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省委建议,研究出台关于食用农产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相关规范性文件,首先明确食用农产品收购商的定义,以利于有效监管。根据不同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各部门各负其责。
收购商将食用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经过简单加工后销售到批发、零售市场前的行为监管,将食用农产品供货给农产品批发商、食品生产企业前的行为,均由农业部门负责;能够全权代表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的收购商,在完成收购(物权转移)后视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不能全权代表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的收购商,所收购的农产品待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确认收货(物权转移)后,方可视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之前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
农工党省委还呼吁,强化乡镇政府责任,在每个乡镇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乡镇财政拿出专项经费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并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