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孙某以其享有该村一宗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诉请法院判决李某将在该地块上种植的树木清除。庭审中,孙某向法庭提交了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以证实其拥有该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内容为:“我村居民孙某于2006年在老村拆除旧房再重新建房,新建房屋在老村东至空地,西至6米街,南北生活小区3米,建筑面积75平方米,南北15米,东西12.5米。”证明的下方盖有村委会的公章。
本案的案由为排除妨碍纠纷,孙某要想实现自己的诉求,首先应向法院证明其拥有诉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孙某能否仅凭一份村委会证明来实现自己的诉求?
笔者认为,孙某仅仅持有一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不能证明其拥有涉案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
其一,虽然我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这就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不仅仅具有物权属性,更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属性。
其二,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用益物权,法律没有规定其使用年限,农民都是无偿取得,这就使得有的村民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取得多处宅基地或者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尤其是在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中,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宅基地更是成为“聚宝地”。村委会作为直接掌控集体土地的“管家”,滥用手中权力随意分配宅基地现象多有发生,如果再赋予村委会宅基地的分配权,不仅会使村委会权力膨胀,而且可能发生宅基地分配不公的情况。
因此,为更好发挥土地的利用效率,同时又能保证宅基地的分配符合实际需要,我国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经过一定的程序。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照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一处宅基地的取得,村民需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报乡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最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级和乡级都无审批宅基地的法定权利,因此仅凭村委会的一纸证明也不能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