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惠农网
惠农资讯
当前位置:
资讯首页>
热点资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选址有关问题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选址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16 13:43:59   来源: 用户投稿  采编:    阅读:(272)  评论:0   赞:0
[导读]浙江省畜牧兽医局:你局《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选选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牧[201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相关场所的概念界定问题(一)关于“生活饮用水源地”…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选选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牧[201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相关场所的概念界定问题

  (一)关于“生活饮用水源地”。生活饮用水源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其范围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镇居民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城镇居民区”应与《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中居民点和城市(城镇)的定义一致。

  (三)关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公路主要交通干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干线公路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线是指《铁路工程术语标准》(GB/T50262-1997)中的路网铁路。

  二、关于基于风险评估确定选址问题

  对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可根据不同的无害化处理工艺,以及所选场址与周边场所的地理和人工屏障等情况,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无害化处理场与周边相关场所等的距离要求作适当的技术性调整,调整应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且评估合格。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附件:

  农办医函[2014]37号.CEB

版权申明:“惠农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全部或部分使用、转载、摘编、传播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惠农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惠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