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下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海渔函〔2013〕470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东政发〔2013〕19号),东营市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下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工作衔接,确保监管不出现漏洞。
一是明确发放权限。各县区要根据《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46号农业部令)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划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渔业部门发放。
二是严格发放程序。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办法》。各县区审批发证时,要严格把握水域权属、法人、水质检验、苗种或亲本的检测检疫等环节;做好审批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一场一档,跟踪管理。
三是规范证书管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统一印制,各县区根据需求报市局,统一到省厅领取。各县区根据《东营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统一证书编号。
四是加强原良种场管理。《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各县区级苗种场晋升为省级原良种场后,要在30日内向省厅申请换发省厅颁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