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切实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了《威海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规定,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之前,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核发,《办法》出台后,改为由市局统一核发,缩短了申请时间,减少了申请手续,方便了渔民、养殖户。
《办法》规定,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苗种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出售、转让自育水产苗种。从事水产苗种中间培育生产活动的,幼体来源应当来源于持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场。
《办法》对于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也提出了严格条件,必须具有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评价和水质检测报告,以及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否则不予办理。
另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企业合并、转制、出让等原因需变更法人或企业名称的,由市局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属于水产原良种场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因苗种场位置发生变更或繁育品种增加的,持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苗种生产许可证发生损毁、丢失的,应当补办新证。
《办法》的出台,将水产苗种的生产管理纳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范围,探索建立了水产苗种管理新模式,有助于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