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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2022-05-07 09:56:07 三农政策

来源: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采编:编辑567  阅读: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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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原文,来源于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官网,属于公共服务类资讯。原始文档及附表可点击文末的链接查看或下载。

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全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产业优势明显、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管理规范。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经区农业农村局评定为区级家庭农场,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未被列入异常状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档案健全,生产记录完整。设置购销台账、会计账簿或财务收支记录簿等规范完整。

(二)经营规模适度。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赁期5年以上(流转期限内无转包)。从事种植业,粮油作物耕种面积80亩(含托管)以上。从事果业、蔬菜、茶叶、魔芋、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肉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蛋禽存栏3000羽以上,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肉羊年存栏100只以上,奶山羊存栏100只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规模3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经营效益明显。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等,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15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12万元以上。

(四)示范带动作用强。与一般农场相比,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实用新技术开展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质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利用电商等信息化手段为生产服务,形成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在科技运用、经营模式、管理水平、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PDF版):

(一)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及建议、下一步计划等);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四)区级家庭农场证书或批文。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六)家庭农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簿;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评定1次。

第八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对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由符合条件的区级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业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详实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业务部门组织对申请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镇(办)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汉滨区农业农村局。

(三)复审核查。汉滨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镇(办)推荐申报的区级家庭农场进行现场复核,并填写现场复核表。

(四)会议评定。汉滨区农业农村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复审核查的区级家庭农场进行研究,形成评审意见后报汉滨区人民政府审定,并通过汉滨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汉滨区农业农村局命名为“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区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奖励,对认定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每个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享受国家、省、市奖励的政策及标准。按照逐级申报原则,申报国家级原则上是省级示范、申报省级原则上是市级示范、申报市级原则上是区级示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初审、推荐、日常管理和监测;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复核、评定、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组织监测1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开展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区农业农村局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证书作废,并向社会公布,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生产经营水平下降、资不抵债;

(三)经营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监测不达标、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五)出现其他严重问题。

第十三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汉滨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汉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其他申报材料:1.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2.家庭农场主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

3.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4.家庭农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簿;

5.其他优秀或现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该页涉及材料可另页附后。)

原文链接:https://www.hanbin.gov.cn/Content-2255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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