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推行涵盖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生产记录、质量检测、包装标识以及质量追溯的“五有一追溯”生产管理模式,对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称基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基地应依托规模化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四条 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渔业生产基地。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茶叶、西(甜)瓜、食用菌、蚕桑、粮食、油料、棉花、中药材、花卉、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小麦、花生、草畜、林果、蔬菜、花木、茶叶、食用菌、中药材、水产品打造十大优势特色农业基地《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的意见》)
第五条 省级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规模:
蔬菜:设施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西(甜)瓜:设施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300吨。
蚕桑:桑园面积不少于100亩,柞坡面积不少于500亩。
粮食:大宗粮食种植面积不少于5000亩,其他粮食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山地丘陵地区其他粮食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棉花: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中药材: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花卉:设施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水产品: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种植面积不包括复播面积。基地同时期生产的产品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其规模应占基地总面积的80%以上。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六条 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水、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应符合生产所采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基地须采用相关农业标准或技术规程(规范),并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第八条 基地生产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第九条 基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基地采用的企业标准应向所在地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 鼓励基地采用国际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一条 基地应定期对生产和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基地应优先使用优良品种,积极推行物理、生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基地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 基地必须按照《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台账。
第十四条 基地应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记录建档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五条 基地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十六条 基地依托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须近两年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2.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专业大户须提供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品种、规模证明;
3. 基地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复印件;
4. 基地所采用的生产标准(名称、标准号或内容);
5. 基地农业投入品的采购、使用和保管记录复印件;
6. 基地主要农产品生产记录复印件;
7. 基地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照片或复印件;
8. 基地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复印件;
9.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基地的申报材料由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报所属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厅。省直管县(市)基地的申报材料由当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公布并授牌。基地名单在河南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基地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适当形式对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予以鼓励。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在有效期内主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现场核实,并将变更情况逐级上报到省农业厅。
第二十三条 若基地发生抽检不合格等原因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的基地应交回授牌,不得再使用“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有关字样的包装及宣传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