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渔市函[1997]258号
各渔业柴油直供用户:
《渔业直供柴油管理办法(试行)》(农渔市字[1996]24号)已实施了一年,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在征求国家计委、中国石化总公司和各省市的意见后,我局对《渔业直供柴油管理办法(试行)》作了适当修订。现将《渔业直供柴油管理办法》正式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渔业直供柴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改革,加强渔业直供柴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计综合[1994]61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渔业直供柴油用户(包括国家认定的享受柴油直达供应的海洋捕捞企业和国家规定承担若干海洋捕捞企业直供用油组织的水产厅局)。各渔用柴油直供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渔业局是全国地方海洋捕捞直供用油的归口管理单位。其有权对《渔业直供柴油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章资源的配置
第四条渔业直供柴油用户必须具有相当的捕捞能力及柴油的接卸条件和储运能力。
第五条各地渔业直供柴油年度需求计划(包括分季度、分品种的数量)必须于上年9月份上报我局,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凡无申报文件或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的,不予安排直供柴油计划。
第六条我局按照“就近配置,适当调整”的原则进行资源配置,各地上报的资源流向属逆流的一般不予安排。
第七条我局有权在国家计委下达、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配置的渔业直供柴油总计划内,根据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各用户捕捞能力的增减情况,对各用户渔用柴油直供计划进行调整。
第八条配置计划下达后,各用户应积极做好计划的落实工作,在一般情况下计划完成不好的,特别是因用户自身原因不提油,我局将视情况调减直供用油指标,直至取消直供用油资格。
第九条进口成品油是国内资源不足的补充。各渔业直供柴油用户申请进口油配额,必须将相关文件于每季度开始前30天报我局。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各渔业直供柴油用户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凡享受直供的用户,必须将成品油(包括进口油)严格限于自用,一律不准对外经营销售,不准倒卖进口油配额,否则,要相应扣减直供配置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取消直供用油资格。
第十一条未经我局批准,各渔用柴油直供用户不得参加中石化系统产销资源配置会。
第十二条未经我局批准,各渔用柴油直供用户不得直接向国家计委、中国石化总公司及下属销售公司申报直供用油计划。
第十三条各直供用户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渔用柴油直供计划兑现情况上报我局。我局有权对经常不报兑现情况的用户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凡有进口油计划的直供用户必须于计划下达后的两个月内将计划完成情况上报我局,同时抄报农业部计划司。
第十五条我局有权对渔业直供用户的捕捞生产能力及成品油的运输、储备能力做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