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书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市、试点县(市)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与辖区内各县(市、区)、乡镇政府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市、试点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
省政府要求,各市、试点县(市)政府要建立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将实行责任追究。对岀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省政府将定期对各市、试点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排名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