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指出,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区域与流域相结合,明晰农业初始水权。农业初始水权与土地承包权相匹配,确权到水源、到工程、到地块、到协会或用户,权证期限与土地延包期相一致。实行取水许可动态管理,河西灌溉农业区、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用水指标只减不增,初始水权确权到用户。中部提水灌区初始水权确权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东南部补充灌溉区确权到村集体。
《方案》鼓励水权流转。以流域为界,建立水权交易市场,自由竞价,有序交易。交易余量,政府授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管单位回购,年度清零。水权确定后新增的用户从水市场购买水权,用水权流转提升用水效率和效益。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按市场价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方案》指出,大中型灌区按照灌溉轮次,全面实行先买水后供水的办法。地表水实行年初预安排,按月调度,轮次控制,年末决算。地下水一井一表一卡一台账。井河混灌区地表水优先,地下水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