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某明明要求买的是香豆种子,但种出来的却是豌豆,豆子的丰收没有给粟先生带来喜悦,因为市场上收购豆子的老板说不收此类甜豆,只收购香豆。10 月16 日,自治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香豆种植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粟某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0元。 10 月8 日,消费者粟某来到工商局投诉称:8 月16 日,他在融水镇蔬菜种子经营部购买豌豆种子40小袋,总值840 元。随后,8 月17 日和18 日两天在融水镇古鼎村新村屯自家田地里种植,9 月25 日收获第一批豌豆上市销售,不料,市场上收购香豆的老板认为此豆非香豆而是甜豆,拒绝收购。粟某不是很理解,随即到种子经营部反映情况并要求相应的赔偿。经营部表示其销售的种子是新引进的品种,在融水为第一年种植,并非假冒种子,对粟某的赔偿要求不予理睬。为此,粟某只能向工商部门求助。 10 月10 日,工商人员到种子种植地现场调查情况,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组织种子经营者、消费者粟某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执法人员认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粟某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0元。
2016-11-28 17:53:45 热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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