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因养殖排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李某与林某养殖的虾池均位于饶平县海山镇某养殖区,且为相邻。2014年6月28日凌晨5时,李某与林某因虾池抽、排水问题发生争吵,双方进而持木棍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持木棍打伤林某,致林某受伤。经鉴定,林某属轻伤二级。林某受伤后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405.95元。
法院认为,李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本案系群众间因生产而引发的纠纷,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对李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因虾池排水问题与林某生产纠纷打架而致林某轻伤,对林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酌情由李某承担90%赔偿责任即47165.35元。李某在案发后已支付的2000元应予以抵除,即实际应赔偿45165.35元。据此,法院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判令其赔偿林某经济损失45165.35元。
养殖排水引纷争 故意伤害被判刑
2016-11-15 18:27:53 热点资讯
来源: 用户投稿 阅读:177
日前,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因养殖排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李某与林某养殖的虾池均位于饶平县海山镇某养殖区,且为相邻。2014年6月28日凌晨5时,李某与林某因虾池抽、排水问题发生争吵,双方进而持木棍打架。在打…
阅读推荐
爆文推荐
相关阅读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