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实施方案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
二、补助对象
强制扑杀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强制销毁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补助范围
(一)强制扑杀补助
1.口蹄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受威胁的同群偶蹄动物。
2.高致病性禽流感(含H7N9流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及受威胁的同群禽。
3.小反刍兽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羊及受威胁的同群羊。
4.非洲猪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及受威胁的同群猪。
5.布鲁氏菌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
6.牛结核病: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牛。
7.棘球蚴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等。
8.马鼻疽: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9.马传染性贫血: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各地应严格按照要求,对突发动物疫情或检测阳性动物及时规范处置,并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上填报相应信息。
(二)强制销毁补助
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四、补助标准
(一)强制扑杀补助
猪、牛、羊、家禽、马(骡)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不同的档次,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130—800元/头(非洲猪瘟200—12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5—15元/羽,马(骡)4000—12000元/匹(详见附件2—1)。国家补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棘球蚴病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制销毁补助
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强制销毁补助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五、经费来源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各区县财政应将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经费采取市级以上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承担的方式,即市级以上财政承担80%,区县财政承担20%。
六、经费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强制扑杀动物养殖、经营业主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报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
申报内容包括:发现疫情的时间、疫点数量、疫点地址、诊断结果报告、患病动物数量和受威胁的同群动物数量(需明确动物品种、用途、生长阶段等)、扑杀数量、扑杀处理方式、当地(包括区县和疫点所在乡镇)动物疫病的防疫情况,并附《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相关信息填报情况截图。
申报强制销毁补助经费时,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及报送方式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统计时段分别为上年度3月至本年度2月。各区县于每年2月底前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送市农业农村委。
(三)有关要求
为减轻养殖经营业主经济损失,促进生产恢复,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按季度或半年度)对业主申报的强制扑杀动物数量、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建议。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拨付建议后1个月内,按标准全额拨付给养殖经营业主。市级以上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市级以上经费拨付后再行归垫。
附件: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s://nyncw.cq.gov.cn/xxgk_161/zfxxgkml/zcwj/xzgfxwj/202506/t20250618_14723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