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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我国农产品安全,防止白俄罗斯猪瘟传入我国

确保我国农产品安全,防止白俄罗斯猪瘟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13-08-24 09:10:50   来源: 用户投稿  采编:编辑    阅读:(629)  评论:0   赞:0
[导读]图为:猪瘟病毒 白俄罗斯农业和食品部近日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6月19日白俄罗斯西北部格罗德诺州(Grodno)一村庄暴发非洲猪瘟(AfricanSwineFever,ASF)。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6头猪,其中1头发病、死亡,销毁15头…

  图为:猪瘟病毒

 

  白俄罗斯农业和食品部近日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6月19日白俄罗斯西北部格罗德诺州(Grodno)一村庄暴发非洲猪瘟(AfricanSwineFever,ASF)。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6头猪,其中1头发病、死亡,销毁15头,感染来源与饲料有关。此次非洲猪瘟疫情为白俄罗斯首次暴发。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白俄罗斯输入猪、野猪及其农产品,停止签发从白俄罗斯进口猪、野猪及其农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白俄罗斯的猪、野猪及其农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白俄罗斯的猪、野猪及其农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白俄罗斯的猪、野猪及其农产品(www.cnhnb.com),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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