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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02 10:46:18   来源: 用户投稿  采编:编辑567    阅读:(1184)  评论:0   赞:0
[导读]本文是关于印发《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原文,来源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属于公共服务类资讯。原始文档及附表可点击文末的链接查看或下载。

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46号)等要求,以满足农民群众和现代农业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支持重要农畜产品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我省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巩固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突破提升特色农业机械化水平,支持推进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将育秧、烘干、畜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粮食初加工机械等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薄弱环节、重点环节机械化成套装备的推广应用步伐。

(二)突出支持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模式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强化农机鉴定与购置补贴农机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的衔接,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绿色节能的自主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突出支持农机装备智能化绿色化。围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支持特色农业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高耗能的机具装备退出补贴范围。 (

四)突出提升风险防控和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提升风险防控技术化手段,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2021年起,我省全面推广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办理补贴;适时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喷杆喷雾机、烘干机等重点机具实施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有关要求另行通知。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推广远程核验,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补贴异常情形和违规行为的排查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省属单位(国有农场、监狱等)的农机购置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市、区,简称“县级”)统一操作。

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简称“我省补贴范围”)共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15大类41个小类141品目(不含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6大类7小类10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等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组织实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在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之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规范实施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强化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和采信过程管理,对相关农机产品组织开展基层评价,并通过省级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组织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省级财政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按照《关于开展新增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和资质采信补贴试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号)中有关要求执行。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地方财政安排资金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主确定,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一览表另发)。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我省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按规定在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全省补贴资金在出现较多缺口后,将及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地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地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地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地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鼓励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市县可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贴等补贴方式。试点实施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按规定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补贴范围分别结算兑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设区市财政每年单独安排必要的管理检查经费,县级财政每年单独安排管理核查经费,保证惠农补贴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六、操作流程

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和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在办理服务系统中及时规范上传补贴机具信息,便利农民申请补贴。

(三)受理补贴申请。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部分“一次都不跑”。购机者自主通过手机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非全流程线上办理的,应同时向当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非本县域的购机者还应提供县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相应材料。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线上或线下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县级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分别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办理服务系统将自动停止申请录入功能,相关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相关补贴申请,并全面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解答,对重点农业产业的农机购置补贴需求做好分析研判及相应的对策处置。

(四)审验公示信息。 县乡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各地开展远程视频核验,并由购机者电子签名承诺真实性。将单台机具补贴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增氧机、投饲机、揉丝机作为非重点机具,可免现场实物核验或远程视频核验;各地可在实施方案中明示,并结合实际对免现场实物核验的补贴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抽核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查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对符合条件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规定的相关核验工作,补贴申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县级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乡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审验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验和公示,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完整材料,鼓励线上提交,提高行政协同办事效率。购机者线下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线上办理由县级保存,保存期为5年。

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五)兑付补贴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补贴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确保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引导按需购机,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规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要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重点提高县乡两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级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切实担负起政策实施领导责任;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落细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分析易发多发违规行为和技术性争议事项,深入查找政策实施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完善建议,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省农机试验鉴定站、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安全监理所、农机具开发应用中心要发挥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负责指导各地农机推广、监理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对农机鉴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按规定做好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组织省农机试验鉴定站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进一步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审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测资质,将相关处理措施予以公开通报。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强化“放管服”改革,县级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工作流程,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理。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对经应急管理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整改到位的购机者,可凭认定证明暂停办理其补贴手续。切实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全面互联互通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远程视频核验、资金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的县(市、区),应主动做好后期符合农机购置补贴规定购机者的情况登记分析工作,在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示登记、公开方式,定期公开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汇总,以便全面掌握补贴资金需求情况。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县级要以便民、规范、高效为原则,公开公示购机补贴申请办理工作流程,每半月汇总购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接受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投诉咨询电话等部省规定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农财两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苏农规〔2019〕9号)、《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苏农机〔2021〕2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所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县级继续全覆盖建立五项基层内部控制制度并公布执行,要针对性调整完善“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五个主要环节的基层内部控制制度并延伸至乡镇,列入省级绩效考核内容。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加强对县级制定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方案的指导审核,并汇总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每年12月10日前,由各设区市汇总,将全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

1.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参考格式)

3.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1/7/2/art_11977_9868031.html

文章分类: 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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